随手上传发布萌娃视频,确实可能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肖像权,未经其监护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。例如,李某将从小女孩舅舅朋友圈看到的女孩发火摔打物品的视频,未经处理直接发布在自己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,配文“这么小就这么叛逆,脾气太暴躁”,该视频经转载获得超过30万点赞量,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在没有取得监护人同意下,构成了对女孩肖像权的侵权。还有张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含有小天清晰面部形象的视频,也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,侵害了小天的肖像权。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也规定,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和必要的原则,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。因此,在上传发布萌娃视频时,一定要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,否则可能会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。同时,即使经过监护人同意,也不能以丑化、污损等方式对待未成年人的肖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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